党建之窗
>>更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一图速览
市医院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总结会议
市医院赴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党建共建暨巡回医疗活动
市医院与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签订合作协议,共促应急救援与医疗深度融合
市医院召开党纪学习教育总结会议
习近平: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医院党委举行以课代训 对新一届支部委员开展党务工作培训
市医院党委举行以课代训 对新一届支部委员开展党务工作培训
市医院召开党建工作专题会,党委书记讲党课
〖抓执行促落实〗市医院西院区党支部携手北山社区党支部开展共筑健康家园义诊活动
市医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第六次集体学习会
〖抓执行促落实〗市医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暨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题会
“三抓三促”市医院机关党支部在行动
市医院党委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
市医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
新冠肺炎防控相关规范性文件
来源:时间:2020-07-23点击:2255次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1-20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发布时间: 2020-01-20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0年第1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2020年1月20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二、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一)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二)规范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三)做好安全收集。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四)分区域进行处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五)做好病原标本处理。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三、加强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
(一)安全运送管理。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每天运送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
(二)规范贮存交接。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每天两次。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三)做好转移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上门收取,并做好相应记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信息互通,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 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 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 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 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
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
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迅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疫情境外输入压力不断增大、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一定传播风险等情况,对新冠病毒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地区出现了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完全适应疫情防控需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各地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能力;各级疾控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应当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二、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检测
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加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技术操作
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四、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质量
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并合格。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持续组织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已将《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发送至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请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质量改进工作。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
各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有关规定,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区域实验室剩余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4月18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明电〔2020〕14号
国发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预防为主
1.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以及就医人员等要佩戴口罩。
2.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3.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
4.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二、落实“四早”措施
5.及时发现。落实公共场所体温检测措施,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早发现”,并按要求“早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6.快速处置。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优势,尽快彻底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追踪管理。落实“早隔离”措施,及时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可能的污染场所全面终末消毒。
7.精准管控。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果断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锁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风险。及时公布防控区域相关信息。
8.有效救治。指定定点收治医院,落实“早治疗”措施,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及时有效全面收治轻症患者,减少向重症转化。坚持“四集中”,对重症患者实施多学科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突出重点环节
9.重点场所防控。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会展活动等。
10.重点机构防控。做好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风险防范,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的,不得超出医疗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毗邻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开展交叉感染评估,评估有风险的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1.重点人群防控。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
12.医疗机构防控。加强院内感染防控,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及时排查风险并采取处置措施,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避免交叉感染。严格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13.校园防控。实行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和教室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措施。
14.社区防控。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做好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出租房屋和集体宿舍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工作。出现疫情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终末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四、强化支撑保障
15.扩大检测范围。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对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着力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扩大商业化应用。“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检测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确定并公示。各地要及时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16.发挥大数据作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动各地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一码通行”,及时将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重点人员等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推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做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入境人员版的推广应用,加强入境人员闭环管理。
17.强化科研与国际合作。推进疫苗、药物科技攻关和病毒变异、免疫策略等研究。加快检测试剂和设备研发,提高灵敏度、特异性、简便性,进一步提升检测能力、缩短检测时间。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的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和防控合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18.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医疗物资动态储备,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继续加强联防联控、统筹调度,强化对各地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19.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20.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标准,依据本地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各项配套工作方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精准防控。
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在落实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5月7日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5月7日
|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各成员单位: |
| 现将《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务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4日 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和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实施精准管控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预防为主,分区分级、精准管控,突出重点环节,强化支撑保障,落实“四早”措施,巩固持续向好的疫情防控成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二、调整疫情应急响应级别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分区分级标准规定,连续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不含境外输入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下同)的地区,为低风险区。我省已连续38天没有新发确诊病例,86个县(市、区)及嘉峪关市、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全部为低风险区,生产生活秩序正在全面有序恢复,但疫情输入性风险依然存在。经研判,决定自5月11日16时起,将我省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省级四级应急响应”。以后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分区分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实施精准管控措施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各项配套工作方案,实施精准防控。 三、低风险区常态化防控措施 连续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的为低风险区,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坚持预防为主 1.科学佩戴口罩。不过度防护,提高口罩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倡个人随身携带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1米内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要佩戴口罩;有发热、鼻塞、流涕、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及相关陪同人员,赴医疗机构就诊或前往公共场所(场合)时,必须佩戴口罩;乘坐轨道交通或长途客车,进入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学校等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年老及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建议佩戴口罩;高校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应按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要求科学佩戴口罩;中小学师生员工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要求,校园内学生不需佩戴口罩,老师授课时不需戴口罩;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不建议托幼机构婴幼儿佩戴口罩;建筑工地、通风良好工厂可不戴口罩。 2.减少人员聚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3.加强通风消毒。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消毒,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对人员密集区域要适当加大清洁、消毒频次,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4.提高健康素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健康科普宣传,提倡健康饮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5.强化预检排查。继续落实公共场所体温检测措施,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突出重点环节 1.重点场所防控。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分区分级做好消毒通风、客座率控制、车内留观区设置等工作。加强“三站一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重点区域防控措施落实,灵活组织客流,避免出现人员聚集。全面实行乘客实名制售检票制度和“健康码”的常态化应用,推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全面恢复工厂企业、建筑工业正常生产秩序;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在疫情可控的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会展活动等。 2.继续做好境外来甘人员及重点疫区、重点人群防控。“境外入境人员”“重点疫情地区来甘返甘人员”应继续落实从来甘到抵达目的地“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做好信息登记、健康码核验、体温检测等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工作;社区应加强人员摸排、健康监测及信息上报工作。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重点疫情地区来甘返甘人员”“境外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治愈出院患者”等重点人员管理服务,准确了解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落实筛查、检测、报告、隔离和医学管理等各项措施;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 3.医疗机构防控。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管理,严格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严格个人防护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监测,避免交叉感染。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避免交叉感染。加强医疗机构物资准备,确保医疗服务和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储备充足。 4.校园防控。视疫情发展情况,做好幼儿园开园准备。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在开学前,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学后,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和教室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大专院校应在做好以上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分区分校制定错时开学错峰返校方案,以本地生源为主的高校可先期开学,外省生源较多的高校可适当延迟开学,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学。开学前,应掌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及14天旅居史等信息,各学校按“愿检尽检”原则,做好教师和学生的核酸检测工作;开学后,为规避途中感染风险,学生应暂缓上课,在宿舍进行自我健康监测;教师员工应限制校外活动,做到不扎堆、不聚餐。学校教职员工如出现发热、咳嗽或腹泻等症状,第一时间联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送医,严格落实师生员工因病缺课(缺勤)登记及追踪制度、学生复课(教职工复工)证明查验制度。 5.社区防控。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社区(村组)、企业内部网格化、动态化管理,科学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现社区和企业网格化的有效对接,做好本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做好出租房屋、集体宿舍管理和外来人员管理等工作,做到社区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和集体宿舍底数清、情况明,为推进疫情常态化防控奠定基础。社区继续保留对外来人员登记、体温检测等措施,原则上不限制人员流动和进出社区,不得超范围实施人员隔离措施,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全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科学消杀、宣传引导和志愿服务,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出现无症状感染者和境外输入病例的地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终末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6.重点机构防控。做实做细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的风险防范,制定周密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和内部传播。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的,不得超出医疗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毗邻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开展交叉感染评估,评估有风险的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强化支撑保障 1.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实行“应检尽检”。各市州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 2.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常住人口15万以上的县(市、区)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常住人口15万以下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方案要求,抓紧开展实验室改造,着力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实验室建设资金由同级政府承担。各相关市县政府要尽快落实资金,在5月底前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在实验室未建成之前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扩大商业化应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3.检测费用支付渠道。“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省卫生健康委尽快确定并公示后执行。各市州参照省级收费标准确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4.规范检测试剂采购。要将核酸检测试剂盒纳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公开挂网,阳光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要通过平台采购,或向平台备案核酸检测试剂盒采购价格和数量,实施集中带量采购,降低检测试剂盒成本。 5.健康码互认。全面推动“健康码”互通互认“一码通行”,及时将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重点人员等信息上传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于同步更新国家防疫信息码,推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四、中风险区常态化防控措施 连续14天内发生不超过10例确诊病例,或1起聚集性疫情的为中风险区。在全面落实低风险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快速处置疫情。校园、工地、企事业单位等发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第一时间送定点医院排查和诊治,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开展疫点处置,对可能受病例污染的居住场所、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环境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按照国家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调查、分析和研判,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追踪管理。落实“早隔离”措施,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和14天单人单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最大限度控制新增病例。 2.有效救治病人。指定定点收治医院,落实“早治疗”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将确诊或疑似病例转送至定点医院,实现应收尽收,尽最大努力救治病例。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减少轻症患者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实施多学科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复诊,复诊时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血氧饱和度、胸部CT检查,同时采集鼻咽拭子、痰液、粪便、血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 3.精准管控。对于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病例,发现一起扑灭一起,要根据其生产生活接触空间和人员范围,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防控范围至最小单元(如学校以班级、楼房以单元、工厂以工作间、工作场所以办公室、农村以户为最小单位)。划定在防控区域范围内的场所要果断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锁等措施,尽量减少人员外出和与他人接触,暂时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风险。未划定在防控区域范围内的场所和人员参照低风险地区常态化管理。 4.及时上报信息。严格落实网络直报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及时上报流调、密接者排查、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的情况。完成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调查后,要及时将个案调查表和调查报告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五、高风险区常态化防控措施 连续14天内出现10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的为高风险区。在全面落实低、中风险区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扩大防控区域范围。根据病例活动轨迹和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划定学校、楼房、工厂、工作场所、自然村为最小防控单元。组织开展入户主动排查,发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和诊治。 (二)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采取封闭管控措施,限制人群聚集活动,“红白事”从简,并提前到社区、村委备案;限制或停止一定范围内的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性活动,关闭公共场所。 (三)强化区域管控。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管控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区域封锁或区域管控,限制人员进出。 (四)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做好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隔离管理等准备与部署。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当前,境外疫情持续暴发增长,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治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地常态化防控方案,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医疗物资动态储备,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复工复产复学,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落实行业主管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各部门要明晰工作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认真研究本行业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中的薄弱环节,精准施策,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和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细化完善常态化防控方案的具体措施,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测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要根据分区分级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防控措施,低风险区要继续落实通风消毒、消杀、体温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中风险区要以最小防控单元、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高风险区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采取人员隔离、检测救治、区域管控等应急处置措施,做到生产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市州要防止进入常态化防控后出现麻痹、松劲、厌战情绪,要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对履职尽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上一篇:陇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下一篇:行政法规(八)


甘公网安备 621202021001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