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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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多种引进使用形式;坚持依法依规引进,不得超编、超岗位引进。
第四条 引进对象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具有主治医师、中教一级等中级职称的医疗、教育专业技术人才。
2.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且属于紧缺专业的留学生。
3.国家“985”、“211”重点大学毕业生。全日制大学医学类、工程类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引进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重点大学本科(一本)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公共英语四六级证、计算机国家二级以上证书;教育单位引进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引进程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1.报批引进计划。市、县(区)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汇总制定,分别提交市、县(区)政府审定批复。县(区)引进计划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2.发布引进公告。由市、县(区)人社局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利用报纸和网络面向社会发布市、县(区)当年人才引进计划公告,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发布引进公告。
3.报名洽谈。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网络或人才招聘会报名,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报名。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洽谈。
4.确定引进对象并公示。各用人单位必须于7月底前向市、县(区)人社局报送洽谈人员的材料,由市、县(区)人社局对洽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审查公示合格人员进行体检政审后,确定拟引进人员。
5.审定批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确定的拟引进人员进行复查汇总、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向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单位下发引进人员的核准批复文件。
6.签订合同。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市人社局对签订聘用合同的引进人员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 工资待遇。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大学本科生,仍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8号)规定的新录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从市政府审定批复之日起计发。
第八条 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凡引进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5年内不得调离聘用岗位。在聘用期间,如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聘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交市、县(区)人社局审核,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有引进渠道分别办理人才解聘、流动等手续。
第十条 已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引进。确需超编或特需引进的,须向市政府专题报批。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在职人员,因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按新调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采取项目合作等形式短期或临时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实际贡献确定薪酬标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取得突出成果的,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符合省委引进急需紧缺人才“1+7”办法的,报省人社厅审批后,自引进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并直接列入市级领军人才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表现良好的可优先提拔,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直接列入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培养对象。工作一年后,根据德才表现,按照干部任用政策规定,可选拔为副科级领导或正科级领导,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